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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28901号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5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孙谧  韩国钦钱建亮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890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10

案由: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孟杰道具工作室(以下简称孟杰工作室)与被告喀什金溪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孟杰工作室诉称,2018年5月10日与金溪公司签订《策划服务合同》,就孟杰工作室为电视剧《完美关系》提供道具策划等服务,金溪公司支付策划服务费达成合意。孟杰工作室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涉案电视剧业已拍摄完成,但金溪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服务费,孟杰工作室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金溪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及利息损失。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存在分歧。孟杰工作室认为,涉案电视剧由导演、编剧、美术组、道具组等共同创作完成,道具是体现电视剧整体艺术风格的重要环节,需要孟杰工作室对电视剧艺术要求的理解,以及孟杰工作室道具策划的经验与资源,才能独立创作道具策划解决方案,其服务具有独创性,具有显著的智力成果特点,属于知识产权合同。金溪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系承揽合同,并非合作创作等涉及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孟杰工作室只是根据导演、编剧和美术组的要求采购、布置道具,提供的是服务经验,而非独创性的创作,电视剧以及其中的场景布置体现的是导演、编剧、美术组等的智力劳动成果,与采购、布置道具的孟杰工作室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标的物若涉及知识产权权益,应认定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无论是涉案合同约定的孟杰工作室提供道具策划、其他创意策划、指导和管理统筹工作等服务,还是现有证据显示的孟杰工作室根据拍摄涉案电视剧的需要,提供各类道具的购买、租赁等服务,涉及的标的均只是提供服务,并未涉及知识产权权益,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应属服务合同。孟杰工作室认为需要对电视剧艺术要求的理解、道具策划的经验与资源,才能履行涉案合同,故涉案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的观点,本院不予认同,提供服务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智力付出,但只要不涉及知识产权权益,就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不适用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孟杰工作室住所地位于本市松江区,故本案应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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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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