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武卫
案号:(2018)豫0105民初240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8-11-23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张帅鹏诉被告河南赋比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帅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赋比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工资共计540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2018年5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在被告处从事电话销售工作,现发生被告拖欠工资的情况。在此期间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6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案字[2018]13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至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等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本案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1、《商标服务合同书》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服务合同关系;2、银行流水显示系案外公司向原告转款,无法证明系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3、考核及提成方案系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4、考勤表及工牌并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5、录音光盘中不能证明通话人和被告之间的关系。综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