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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4民初7012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5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沈惠  

案号:(2018)皖0104民初70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8-28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刘亮诉被告安徽盛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6万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8年5月在网上通过被告的宣传认识被告,双方互加微信后,原告看到了被告的营业执照,了解到被告单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2018年5月7日原告在与被告微信聊天中,被告承诺两个月内如果不盈利,无力再经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终止合同。原告特别强调自己总投入8万元(包括租房费用2万)能不能全部退回时,被告工作人员承诺会酌情回收机器,费用会一分不少的退回。如果是其他别的原因,原告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原告违约的情况下,被告会扣除相关的一些费用把剩下的钱也是一分不少的退还给原告。在原告了解到被告承诺两个月内原告如果不能盈利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才决定加盟,并于5月19日来合肥签订了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约定了退出机制。原告因加盟共计投入8万元,2018年6月一日开业后,一个月下来,发现营业额只799元,截止到7月7日接近一个半月营业额只有1000元,及时将商品价格比照附近同类商品价格下调,但是销售量依然上不去。相比每月房租1500元,原告感觉实在无法经营下去。情急之下原告于7月7日及时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启动退出机制,被告接受申请后,期初答应5曰内可以给与回复,直到7月18日,被告给出答复,退出可以,只退还原告9255元。其余一律不退。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与加盟前的承诺存在巨大出入,也违反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安徽盛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总经销合同书》,约定将被告所有的“爱e购”品牌以及相关的商品、设备特许原告使用、经营,双方涉及的法律关系应当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本案应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被告安徽盛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刘亮签订的总经销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安徽盛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34号*村*栋,该地址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盛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盛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 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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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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