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宋维深
案号:(2018)鲁1002民初1417号之二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4-28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威海坤昌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郑某某、刘某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威海坤昌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被告郑某某系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某某系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约定,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将拥有的“kakao,friends卡信朋友”第25类、第28类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31万人民币,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或刘某某收到26万元定金后,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于7日内到威海协助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办理上述商标的转让手续并将转让申请提交至国家商标总局审核。被告逾期办理,应当以13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手续的违约金,被告郑某某、刘某某均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于2017年12月29日向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了26万元定金,但被告至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相关商标转让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协助原告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判令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转让手续的违约金约314400元及利息;被告郑某某、刘某某在违约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结合被告所在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因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委托代理人或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住所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属于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大连舜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