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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8237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6   阅读:

审理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谢英  

案号:(2019)湘0121民初82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8-26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2019年8月,本院收到起诉人大连赫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尔传媒公司)提交起诉被起诉人湖南噼里啪啦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噼里啪啦传媒公司)、邹志勇、第三人墨天(湖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天传媒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赫尔传媒公司诉称,2016年7月27日,起诉人赫尔传媒公司与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第三人墨天传媒公司签订《〈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约定噼里啪啦传媒公司、墨天传媒公司组建导演、编剧、摄影摄像、后期制作等团队,负责《寻陌》节目的前期策划、现场执行、摄影摄像、后期剪辑、网络直播等工作。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于2016年8月4日向合同约定账户(墨天传媒公司)汇入81.6万元。2016年9月2日,起诉人经与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第三人墨天传媒公司协商后,将原《〈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拆解,分别与噼里啪啦传媒公司签订《〈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与墨天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协议》。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签订的《〈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负责组建导演、编剧、后期制作团队,负责完成节目的前期策划、现场执行、后期剪辑、网络平台对接等工作。委托制作期限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1月20日。每个月制作4期在网络进行点播播放,首期播出前保存3期节目的备播量。起诉人于2016年9月15前支付噼里啪啦传媒公司导演团队前期工作款40万元,因起诉人已支付款项20万元,故仅需支付剩余款项20万元;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噼里啪啦传媒公司工作一个月期满,起诉人需在2016年11月18日前支付人民币110.16万元。如噼里啪啦传媒公司未能按预定进度或要求完成任何工作内容,超过七个工作日的,起诉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委托费用,并要求噼里啪啦传媒公司赔偿起诉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2016年8月31日,起诉人按照《〈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的约定向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支付20万元。起诉人认为,其如约向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付款后,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未向起诉人交付任何工作成果。为此,起诉人赫尔传媒公司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无效,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注册登记地、邹志勇住所地均在长沙市开福区为由,认为本院对该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二、判令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被起诉人邹志勇共同返还起诉人支付的委托制作费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截止于2019年7月15日暂计6万元);三、判令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赔偿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损失的律师费用2万元;四、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依起诉人赫尔传媒公司所提交的起诉材料,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起诉人赫尔传媒公司与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第三人墨天传媒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的《〈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第十条约定争议解决为“……2、合同签订地为大连市中山区,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大连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院认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系起诉人赫尔传媒公司与被起诉人噼里啪啦传媒公司、第三人墨天传媒公司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大连市中山区)有权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起诉人大连赫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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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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