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姚素芹 王悦王冰
案号:(2018)津0101民初69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5-01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新象形源洗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象形源洗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涉案《合作协议》,约定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原告将拥有的“Mr.shoes大象洗鞋馆”品牌、VI系统、商业管理模式、管理制度、运营规范等无形资产及技术资源授权被告使用。同时,该协议约定被告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将原告的管理模式、制度规范、专业技术等信息及商标、标识、图案、文字授权于第三方。但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将上述无形资产及技术资源授权第三方使用并收取了品牌使用费,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判令解除涉案《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的第四条第四款显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的发生,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该《合作协议》约定的甲方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属于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应认定原、被告对其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原、被告同时约定了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其属于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又因为原告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素芹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