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钟文君
案号:(2018)湘0121民初69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9-10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飞客公司)与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联瑞长沙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农飞客公司诉称,2017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联瑞长沙分公司签订了《汇桔通服务协议》,约定:联瑞长沙分公司根据充值金额给农飞客公司消费额度与特权服务,农飞客公司充值金额10万元,可消费金额12万元,业务折扣为九折,知商会员级别为3星知商宝,年费为19800元/年。合同签订后,农飞客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联瑞长沙分公司的账户汇款10万元。根据联瑞长沙分公司的安排,联瑞长沙分公司应给农飞客公司提供相对应的项目辅佐业务,即高新技术企业顾问服务、科技创新小巨人顾问服务等。经农飞客公司向湖南省科技局等主管部门申报上述项目后发现,农飞客公司根据不具备上述项目入门资质,因此,农飞客公司认为,联瑞长沙分公司在明知农飞客公司不具备项目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故意诱导农飞客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系合同欺诈的民事欺诈行为,该《汇桔通服务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联瑞长沙分公司应承担因合同无效给农飞客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另,联瑞长沙分公司系联瑞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联瑞公司应对联瑞长沙分公司向农飞客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农飞客公司多次要求联瑞长沙分公司退款遭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农飞客公司、联瑞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签订的《汇桔通服务协议》;2、联瑞长沙分公司向农飞客公司退还服务费10万元;3、联瑞长沙分公司支付农飞客公司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利息7500元,以后利息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联瑞公司对联瑞长沙分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联瑞长沙分公司、联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函担保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飞客公司与联瑞长沙分公司签订的《汇桔通服务协议》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农飞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汇桔通服务协议》的签订地位于长沙县。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广州市天河区。农飞客公司的原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滨湖社区军××湖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1栋1楼,2018年8月24日才变更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6栋306号,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不在长沙县,根据合同的内容合同履行地亦不位于长沙县。本院即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