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付佃强 宋春蓉王玉碧
案号:(2018渝0103民初539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8-0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石云与被告罗小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石云与罗小龙签订的《茹花米线加盟协议》;2、罗小龙向石云退还加盟费30000元;3、罗小龙向石云退还石云履约保证金10000元。事实及理由:石云与罗小龙于2016年5月4日签订《茹花米线加盟协议》,约定石云加入罗小龙的茹家米线加盟店,位置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步行街外街24号房屋,加盟费为人民币三万元,履约保证金一万元,签订协议当天,石云将上述两笔款项共计四万元支付给罗小龙;协议签订后,双方长时间未启动协议,同时加盟协议中的加盟店房屋使用情况发生变更,导致约定的加盟协议至始不能履行。石云要求退还所缴纳的款项,但遭到罗小龙拒绝,后经石云多次催要,但罗小龙至今分文未退还。石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4日,罗小龙与石云签订《茹花米线加盟协议》,约定石云主导本连锁餐饮产业,并所有茹花米线字样及LOGO图形的登记商标,加盟费3万元,加盟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加盟者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南外街243号的茹花米线;罗小龙在石云统一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负责罗小龙2名以内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石云协助罗小龙进行培训,并不定期检查罗小龙服务质量,石云开发推出的新品试验成功后,应向罗小龙免费推荐等内容。据据上述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内容,以及石云的诉讼请求,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罗小龙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的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佃强
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
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