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萍
案号:(2018)宁0502财保3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4-26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广江与被申请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6日已向中卫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枸杞酒的生产方法"等16项专利、被申请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半干型枸杞果酒的酿造方法"等2项专利;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宁夏红消费指导手册"等26项著作权、被申请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每天喝一点、健康多一点"等7项著作权;三、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第3905549号"宁夏红"等1108项商标专用权。担保人宁夏宁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宁夏中卫市××区坊的66666.7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卫国用[2015]第60170号)为此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广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枸杞酒的生产方法"等16项专利、被申请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半干型枸杞果酒的酿造方法"等2项专利(详见冻结清单1),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禁止转让、注销专利、变更专利事项;
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宁夏红消费指导手册"等26项著作权、被申请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每天喝一点、健康多一点"等7项著作权(详见冻结清单2),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禁止转让、注销著作权、变更著作权事项;
三、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人的第3905549号"宁夏红"等1108项商标专用权(详见冻结清单3、3-1),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商标专用权注册事项;
四、查封担保人宁夏宁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中卫市××区坊的66666.7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卫国用[2015]第6017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广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萍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