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洪增余 魏常树朱怀甫
案号:(2017)皖03民辖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12-14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周欢欢与被告固镇县丁氏药房(以下简称丁氏药房)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周欢欢诉称,被告固镇县丁氏药房将其分店固镇县丁氏药房车站分店转让于我经营。2017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转让合同》,转让内容包括该分店的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系统、医保刷卡系统及电脑、刷卡机等设备、经营场所药品栅架9节、柜台10节,转让费共计4.5万元。丁氏药房负责办理地址变更、认证等费用,如变更不了,丁氏药房应承担其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转让费4.5万元,并为日后经营药店花费了69102.1元,但丁氏药房却未能履行变更药店名称;变更营业执照投资人、企业负责人;办理药品经营系统认证;交付医保刷卡系统及电脑、刷卡机等设备的义务,且经原告到相关部门咨询,前述义务已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转让合同》,丁氏药房返还其转让费4.5万元并赔偿我损失69102.10元,共计114102.1元。
一审法院认为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因丁氏药房转让丁氏药房分店名称及其他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为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这一纠纷的管辖确定,应当不违反知识产权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为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将该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经营权转让协议及交收转让费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转让合同纠纷,案由应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案由。该院受指定的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权,本案依法不属于其管辖,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转让合同及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确定,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药店转让协议中所引起的纠纷,不符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属一般的合同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管辖约定,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涉案药店均在安徽省固镇县,故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洪增余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魏常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祁克轩
书记员蔡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