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临城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丽芳
案号:(2017)冀0522民初8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11-06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君临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小健、江苏鱼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河北君临药业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17年1月5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及软件开发费414000元,并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协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37738.5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5日签订《战略合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产品在微商、电商、传统渠道的销售提供规划、技术服务及软件开发,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及软件开发费68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414000元,并按照被告要求购置设备、印刷包装、提供被告差旅费等支出237738.5元。被告却不能按约定给原告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技术服务和软件支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目的在于通过各种渠道销售原告产品,但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虽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却不能为原告提供技术服务和软件支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战略合作服务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414000元,并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协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37738.5元。
被告辩称
江苏鱼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含有“软件开发”要素,同时,在河北君临药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战略合作服务协议》中也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根据上述规定,该案受该司法解释调整。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它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它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该案应依据技术合同内容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系属著作权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约定的管辖条款为“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临城县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该约定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特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鱼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该案含有软件开发要素,应依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将该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产品在微商、电商、传统渠道的销售提供相关的战略规划方案及相关服务,该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在临城县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江苏鱼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鱼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