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李露 潘光华龙晓玲
案号:(2017)渝0108民初1676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12-15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谭明琴诉被告重庆爱升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升德公司)、冉忠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
经审查:2015年5月27日,爱升德公司与谭明琴签订《爱德升加盟店加盟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式为:谭明琴申请加盟成为爱升德公司联营连锁店,一次性缴纳加盟费48000元,获得电商域名一个,开通加盟店权限;谭明琴自行负责寻找店铺、营业员,并负责店面店内装修;谭明琴须按爱升德公司统一要求印制宣传单、促销单;爱升德公司为谭明琴免费铺货,并提供完善的收银系统,创建完善的电商平台;爱升德公司为谭明琴提供全套的LOGO、门头、宣传标语、海报、宣传单等广告电子版文件;谭明琴及其营业员必须参加爱升德公司的各种会议及培训,遵守爱升德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谭明琴须把当天的营业收入于次日12:00点前存入爱升德公司账户,如果不存入,系统将自动默认谭明琴为失信商家,每出现一次,系统将自动扣取当天营业收入总额5%的违约金,每月累计失信3次,系统自动将扣取当月营业收入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爱升德公司将在全国产业链系统平台内公布失信商家名单;谭明琴自行负责加盟店内所有产品的盘点、整理,若果丢失货物,则由谭明琴全部承担。
原告诉称
谭明琴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爱升德公司及冉忠瑜连带返还加盟费48000元并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因履行《爱德升加盟店加盟合同》产生的纠纷。谭明琴依据爱升德公司住所地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爱德升加盟店加盟合同》的相关约定,爱升德公司与谭明琴之间关于该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指定本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虽爱升德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但本院作为爱升德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爱升德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
审判人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