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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412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1   阅读: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石金娟  

案号:(2016)津0110民初14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02-22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天壹火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天津市天壹火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押金5万元、网建费用4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四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22666.68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损失25000元。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2016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天天快递网络在加盟区域(北××牙××路,东至海河路,南至西关大街,西至西横堤)内唯一的加盟公司,以天天快递的名义在加盟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业务。加盟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风险押金及网建费用共计9万元。另外原告为此租赁了经营场地并进行了装修改善,以进行相关的快递派送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到经营资源,并对原告进行经营指导和帮助,原告以天天快递芥园道分部名义在被告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快递业务。但至2016年7月15日被告却停止了原告的快件派送业务,导致合同至今无法履行。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为一份《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中载明的加盟方(甲方)为原告,加盟授权方(乙方)为被告,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为拥有国内快递特许经营权,注册并持有“天天快”等商标,IT管理系统,网络办公平台,经营模式等网络经营资源。原告作为天天快递网络在加盟××(天津市红桥区,具体为北至子牙河南路,东至海河路,南至西关大街,西至西横堤)内唯一的加盟公司,以天天快递的名义在加盟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加盟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特许经营费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网建费4万元/2年、风险押金5万元。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有关加盟体系中所需的标识、材料、网络和培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开展代收货款业务。乙方应按照甲方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时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其他乙方进行费用结算,并承诺遵守甲方的财务结算制度。乙方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并接受甲方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各种报表。乙方应遵守甲方发布全网的各项网络规章制度。同时,合同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首部及落款甲方、乙方处均加盖有被告名称的印章及原告名称的合同专用章。现原告依据该份合同对被告提起诉讼。根据该份合同的内容并结合原告起诉内容,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特征,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件不享有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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