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崔学杰 张志慧朱琴红
案号:(2016)沪0114民初91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6-09-29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NGamesInteractiveLimited与被告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授权金及最低分成保证金共计300,000美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3,000美元(自2015年4月1日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与香港公司NXXXXLtd.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小小XX2》网页游戏独家代理合约”,由被告授权NXXXXLtd.为《小小XX2》英文语言版本游戏的运营代理商。NXXXXLtd.于2011年12月28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汇入授权金及最低分成保证金共计400,000美元。2012年11月30日,被告与NGameLtd.签署了“《小小XX2》网页游戏独家代理合约解除协议书”,双方约定解除原协议,原协议自始不产生效力。同日,双方签订了“《仙境XX》网页游戏代理合约”。2013年1月15日,被告与NXXXXLtd.签署《付款协议书》,约定:原协议中已支付授权金200,000美元、最低分成保证金200,000美元中的100,000美元暂不返还NXXXXLtd.,分别转作“仙境XX代理合约”中约定的授权金和最低分成保证金。2013年4月1日,原告和被告及NGameLtd.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仙境物语代理合约”中的NXXXXLtd.的全部义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继续享有及履行。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署“《仙境XX》网页游戏代理合约之解除协议”,协议约定解除“仙境XX代理合约”,被告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授权金及最低分成保证金共300,000美元。从解除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仍未返还相应款项。
被告辩称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是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号XXX区XXX楼,该地址也于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列明。该地址应为被告住所地。原告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的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二、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并非委托合同纠纷,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因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案应由该地址所对应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本案系涉港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多份协议名为“网页游戏代理合约”,但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言,本案应属于涉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并非涉港委托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仙境XX》网页游戏代理合约之解除协议”的约定,因履行协议产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未明确具体约定的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被告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所属的知识产权法院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故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NGamesInteractiveLimited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学杰
审 判 员 张志慧
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