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万延峰 潘光华龙晓玲
案号:(2017)渝0108民初8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12-01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冉光现诉被告重庆爱升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升德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
经审查:2015年7月13日,爱升德公司与冉光现签订《爱德升加盟店加盟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式为:冉光现申请加盟成为爱升德公司联营连锁店,一次性缴纳开店押金48000元(冉光现称该费用为爱升德公司收取的加盟费;加盖爱升德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载明该48000元的收款事由为加盟费),获得电商域名一个,开通加盟店权限;冉光现自行负责寻找店铺、营业员,装潢、货架等设施由爱升德公司统一安排安装;冉光现须按爱升德公司统一要求印制宣传单、促销单;冉光现店铺的位置和面积须经爱升德公司认同审批;爱升德公司为冉光现免费铺货,并提供完善的收银系统及电商平台;爱升德公司为冉光现提供全套的LOGO、门头、宣传标语、海报、宣传单等广告电子版文件;冉光现及其营业员必须参加爱升德公司的各种会议及培训,遵守爱升德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冉光现须把当天的营业收入于次日12:00点前存入爱升德公司账户,如果不存入,系统将自动默认冉光现为失信商家,每出现一次,系统将自动扣取当天营业收入总额5%的违约金,每月累计失信3次,系统自动将扣取当月营业收入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在爱升德公司全国产业链系统平台内公布失信商家名单;冉光现不得擅自进货上货架或卖自己私货,否则由冉光现承担后果并赔偿爱升德公司损失。
冉光现称爱升德公司未履行加盟合同约定义务,其多次要求爱升德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并判令爱升德公司返还加盟费4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因履行《爱德升加盟店加盟合同》产生的纠纷。冉光现依据被告住所地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爱德升加盟店加盟合同》的相关约定,爱升德公司与冉光现之间关于该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指定本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虽爱升德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但本院作为爱升德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爱升德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万延峰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