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刘云顺
案号:(2017)云0111民初1060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12-01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起诉人云南高快物流有限公司以元阳哈尼一家人货运托运信息部、罗文祥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物流加盟合同》及款项支付协议;2、第一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网点加盟费、系统使用费、业务费、代收费、垫付费共计人民币490904元;3、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98180元;4、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5、第二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请求第二、第三、第四项之全部费用;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证实,合同中约定乙方所经营的加盟店使用甲方的企业商标及甲方企业品牌形象标识,双方的纠纷属于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虽然双方签订的《物流加盟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即原告云南高快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系无效条款。因该案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云南高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