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刘云顺
案号:(2017)云0111民初587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06-1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起诉人周静以昆明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昆明骏亚国际履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非法收取的加盟保证金及管理费合计56000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证实,双方的纠纷属于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虽然双方签订的《旅行社连锁经营加盟合同书》约定发生争议向被起诉人昆明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系无效条款。因该案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