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16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美丽园B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亮,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晚报报业团体,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可夫,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全,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团体法律顾问,住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433号3栋4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晚报报业团体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晚报报业团体已调解,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晚报报业团体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正当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晚报报业团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杨凤云
审 判 员 尹承丽
二○○八年玄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