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商业诋毁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吗?
苏义飞律师解答:
一、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该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
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抵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
所谓有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的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告诉的才处理(即公司亲自向法院起诉的才认定是否为犯罪,司法机关不会主动找你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