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唐某某诉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5年2月,原告何某某、唐某某从安徽省肥东县某五交化公司(以下简称“五交化公司”)的商场灶具柜台(实际为许某某经营)购买一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随后许某某派人为原告安装热水器。2007年2月17日晚,何某某、唐某某的女儿何某在家中卫生间洗澡,长时间未出卫生间,家人进浴室发现何某倒在浴盆内,遂送至医院,经抢救已无生命体征,检查死者胃内有大量积水,体表未发现伤痕,推断何某为CO中毒后溺水死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五交化公司、许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855494元。
2011年,案经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燃气热水器安装是销售燃气热水器的附随义务,不论是燃气热水器本身存在缺陷,还是安装存在缺陷所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均为同一产品质量责任;权威部门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为:事故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规定与何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何某某、唐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8504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由于安装不符合规定导致产品存在缺陷,与何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责任。本案的处理也给生产者和经营者一个警示:安全生产经营很重要,疏忽大意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