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等五农户诉种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上海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先后向庐江县某经营部(以下简称“庐江经营部”)销售麦种80000斤,同月28日,车某某从庐江经营部转售该麦种64000斤给毕某某等五农户,车某某及庐江经营部均知晓该批种子为不合格种子。后五农户将该数量麦种分别种植在舒城和庐江两地,面积计1455亩。麦子在生长期均出现麦种发芽率低,田间基本麦苗严重不足现象。2011年4月11日,毕某某与车某某将该批存剩的麦种共同送检,检验报告结论为:种子发芽率仅为51%(国家标准为85%以上),该样品种子质量不合格。后小麦成熟后经测产,二处麦田亩产分别为159.3公斤和179公斤,为此,毕某某等五农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种业公司对原告毕某某等五农户予以赔偿;种业公司股东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陈某某以及庐江经营部、车某某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经法院调解,种业公司、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陈某某连带赔偿五农户人民币30万元;原告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各被告人主张权利。
【入选理由】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群体诉讼案件,本案中,上海某种业公司销售经营伪劣种子,庐江经营部、车某某明知该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仍然予以经营,其直接后果便是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多位农民朋友的农业生产受到巨大损失。此案经过合肥中院依法、合理、公正的调解,最终使得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处理结果不仅有力惩处了制假售假经营者,维护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也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诚信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