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诉某啤酒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31日下午,原告解某某准备将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放入冰箱时,啤酒瓶突然爆炸,致原告面部损伤,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外伤,行缝合术。同年8月至9月,原告多次赴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514.4元。解某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09287.3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该啤酒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解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6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案中,原告解某某因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突然爆炸,导致面部损伤,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原、被告对判决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