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至2007年期间,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三人系原案被不起诉人)经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掌控海南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职务之便,未按规定报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资产评估,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同意,有组织地采取暗箱操作、虚假诉讼、恶意对账、捏造付款假象、股权抵债权等非法手段,侵吞原由海南赛格子公司、控股公司100%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经资产评估,被侵吞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共计价值15亿余元人民币。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吕小青(原案被不起诉人)作为海南赛格临时经营班子召集人、资产管理和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李建民、李健文、李子民等人侵占海南赛格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巨额股权,收受李子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二、诉讼经过
海南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2月26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立案侦查,2008年6月27日决定对吕小青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2008年9月23日交由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交由该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龙华区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海口市公安局不服先后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复核,两级检察院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监督情况
深圳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高检院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认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吕小青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责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海口市检察人民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是管理人员侵吞公司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受到中纪委、中政委、国资委等部门持续关注。海南省检察机关积极工作,组织各部门精干力量认真复查,调取复核大量证据,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敢于依法纠错,充分贯彻和践行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