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翔签约的耐克公司2006年曾申请注册商标“刘翔”,因早已有公司注册“刘翔牌”商标而遭到拒绝,随后他们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起诉,理由是根据《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
昨晚,记者采访了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刘律师建议刘翔:要么与商标权利人谈价花钱把“刘翔牌”商标买过来,要么与商标权利人达成使用协议,要么在买到“刘翔牌”商标后立即注销原来的商标,申请注册新商标。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侵权纠纷动态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1560911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