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服务,不料却侵犯了获得《霍元甲》在中国内地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企业的合法权利。这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200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据介绍,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是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内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网通云南分公司在其经营的一家网站提供了《霍元甲》的在线播放服务。安乐公司认为网通云南分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此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电影《霍元甲》在拍摄前已经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拍摄完毕并已公开放映、发行,安乐公司享有电影《霍元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通云南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判决网通云南分公司赔偿安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并由网通云南分公司的上级法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