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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报告》(〔2010〕皖民三他字第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的有关通知精神,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同意指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报告》(〔2010〕皖民三他字第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的有关通知精神,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链接:
(199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